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以本規程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撥至個人資料保護委員 會籌備處而修正,從而其施行日期應配合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相關規定 之施行日期定之,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