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應依有關法令
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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