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
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展覽。
三、研究出版。
四、其他推廣事項。
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立法理由〕
一、參考服務係協助使用者查詢檔案及運用檔案以從事研究等事宜,惟實
    務上亦就使用者所提各項疑義提供諮詢服務,又查圖書館法第九條規
    定,與檔案服務相近之業務事項為「參考諮詢服務」,爰參考該業務
    用語,並兼顧檔案服務所需,爰修正第一款規定,另酌修第二款至第
    四款文字,以資明確。
二、為衡平公私法益之維護,新增第二項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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