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
  副局長、督察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
  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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