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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 副局長、督察長、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 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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