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租賃住宅服務業原許可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原登記事項變更者,除所置租
賃住宅管理人員之異動,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者
,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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