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原許可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原登記事項變更者,除所置租 賃住宅管理人員之異動,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者 ,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