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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為經營殯葬設施,得設殯葬 設施管理機關(構),或置殯葬設施管理人員。 前項殯葬設施於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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