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於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發現特
殊病歷或有疑問者,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派員查核轄
境內各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有關資料,各
該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