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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由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 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 前項直轄市或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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