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土地所有權人依
  法補償耕地承租人時,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
  明文件。
  原有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依
  規定補償、清償或回贖。如他項權利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本人或其繼承
  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債權全額
  以他項權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為對象,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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