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
  、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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