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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 、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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