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 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下列原則訂定之: 一、房屋按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並參照標售當時直轄 市、縣(市)不動產(房屋)標準評定表所定各街路地段之調整率。 二、土地參照直轄市、縣(市)有土地售價查估加成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