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標售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底價,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標
售當時鄰近民間售價按下列原則訂定之:
一、房屋按建物各層分擔國民住宅成本指數為基準,並參照標售當時直轄
    市、縣(市)不動產(房屋)標準評定表所定各街路地段之調整率。
二、土地參照直轄市、縣(市)有土地售價查估加成標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