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雜項工程之內容須於開發計畫中述明。但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
  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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