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指住宅、
  商業及工業以外之行政、文化、教育、遊憩、醫療保健、交通、環境保
  護或公用服務等都市生活所必須之服務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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