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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 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 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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