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擇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 ,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