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世界人權宣言
時間: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擇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
  人人有以平等機會參加其本國公務之權。
  人民意志應為政府權力之基礎;人民意志應以定期且真實之選舉表現之
  ,其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等之自由投票程序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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