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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領館領事官員間之優先位次)
同一領館內領事官員間之優先位次及關於此項位次之任何變更應由派遣 國使館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該部指定之機關,如派遣國在接受國未設使 館,則由領館館長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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