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章綬之規定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一等至三等大綬,四等及五等領綬,六等及七等
    襟綬附勳表,八等及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及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章綬之色別,由國防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章綬色別訂定機關,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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