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綬之規定如下: 一、國光勳章及青天白日勳章均用大綬。 二、寶鼎勳章及雲麾勳章一等至三等大綬,四等及五等領綬,六等及七等 襟綬附勳表,八等及九等襟綬。 三、忠勇勳章及忠勤勳章均用襟綬。 章綬之色別,由國防部另定之。
一、依法制體例,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章綬色別訂定機關,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