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
  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者以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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