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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 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者以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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