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應連續使用,不因年度變更而更換。又業經註銷之
  財產,其財產卡應保管十年於期滿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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