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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 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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