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依
  本辦法之規定,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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