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
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
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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