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撫卹金及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 依其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省)立者,由國庫支出,以教育部為支給機 關;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為支給機關 ;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