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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爆炸物經核准後之寄存)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其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鄰近他人火藥庫時, 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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