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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 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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