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內實際經營之攤(商)未達總攤(鋪)位三分之一者,設立公有
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將原攤(鋪)位使
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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