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防汛搶險事宜應受中央管理機關及其所屬當地
河川分署之指導,並得請求其協助。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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