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製鹽人繳鹽不足規定產額,處以等於所短鹽額當時場價之罰鍰。但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致短產者,免予處罰。
  鹽工對製鹽人之責任,依其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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