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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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或指示原則及逾越權
  限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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