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郵
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
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
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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