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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話機裝置型式及其顏色,除用戶自備話機外,以電信機構所能供應者為 限,其裝置位置由用戶指定。但電信機構認為指定之位置易致話機障礙 者,得商請用戶另行指定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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