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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應指派品德端正,並具備電子通 信專業知識之人員專任管理、操作及處理數據傳輸業務。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用戶應即主動向電信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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