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總噸位在二百噸以上或未滿二百噸經核准搭載乘客十人以上之新船,除
  符合左列之一規定外,不得將污水排洩入海:
  一、經使用溶化及消毒污水系統溶化或消毒後,在距領海基線起向外延
      伸四浬以外排洩;或未經溶化或消毒在十二浬以外排洩者。但儲於
      污水艙內之污水,除於船速在四節以上以適當之排洩外,不得作瞬
      間排洩。
  二、使用符合規定之污水處理設備,其流出物在海上不致產生可見之漂
      浮固體及使周圍之海水變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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