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
  件調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四),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
  十日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
  後,提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
      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機型、註冊
      號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
      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因、間接因
      素、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
      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飛航經過
      1.2人員傷害
      1.3航空器損害情況
      1.4其他損害情況
      1.5飛航組員資料
      1.6航空器資料
      1.7天氣資料
      1.8助、導航設施
      1.9通信
      1.10場站資料
      1.11飛航記錄器
      1.12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醫學與病理
      1.14火災
      1.15生還因素
      1.16測試與研究
      1.17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分析
      第三章  結論
      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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