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 任其他機關、公營事業、公民營事業官股董監事之代表人及政府出資全 部或部分資金之財團法人官股理監事之代表人等之職務。兼職人員以支 領一個兼職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為限,不得另立名目支給;其本於 職責範圍兼任之職務,不得支領任何酬勞。 兼職人員之兼職酬勞,一律由其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 關(構)直接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