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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主計處依前條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定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出預算額度及補助省市政府數額決定情形,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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