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6日

條文關聯

  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
  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
  ,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
  先送研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
  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
  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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