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
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
    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
    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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