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
  管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醫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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