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項目及內容應包括保
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第三條健康食品,其依第二條應檢附之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其項
目及內容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前二項鑑定使用之檢驗方法,應優先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公開建議者
;採其他方法者,應檢具無差異或優於公告或公開建議檢驗方法之科學性
依據及比對說明文件或參考資料。
廠商提出第一項及第二項鑑定報告時,應一併檢具有關檢驗方法標準作業
程序及其查證或確效之文件、資料。
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者,廠商應提出具該保健功效各項原
料之鑑定報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納入現行第二十四條及「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第八點第二款
    與第三款有關產品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之規定,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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