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
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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