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前項放射性物質之添加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
一、非基於正當性之理由,不應任由放射性物質添加於商品中,以維護 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商品不 得添加放射性物質。 二、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者,其商品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添加 量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量,以限制其可能造成之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