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有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及安全
  要求等事項之管理,將隨科技之進步而日益提高其設計要求及安全標準
  ,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安全管理規則,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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