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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 ,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 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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