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
,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
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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