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