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省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由各縣市職業介紹機關轉達之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調劑其省內各縣市勞
      動之供給及需要。
  二、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事項。
  三、報告其省內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並得附加關於職業介紹應興革
      之意見。
  四、省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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