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當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終了之勞工,為減少其體內氮氣殘留,應於最後一次減壓終
  了時起算,連續給與下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終工壓減時間」,且在此時間內不得使其
  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合於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
      次之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合於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
      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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