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
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
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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