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
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
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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