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許可之檢測機構為公司或財團法人,其公司執照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未
  登記環境檢測者,應於許可後九十日內,向有關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並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