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
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明列免除本辦法規定限制之涉及條次,以明確化義務免
    除範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