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 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明列免除本辦法規定限制之涉及條次,以明確化義務免 除範圍。